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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游驴友遇车祸受伤 组织者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 2008-12-27  //www.110.com  

  在网站上看到户外自助游的帖子,20多名“驴友”报名参加,不料返程途中遇到车祸。随后,两名受伤的“驴友”与户外游组织者打起了官司。昨日,新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户外自助旅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组织者向原告两名“驴友”支付相关经济赔偿。

  “驴友”遇车祸向组织者索赔

  2007年6月,西安“玩不够”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柏源-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

  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桃坪村便道返回黄柏源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新城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

  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审判对规范我省众多户外自助游组织和“驴友”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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