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市一名男子因停车问题屡和邻居妇人口角,日前见对方汽车挡住自家大门,便对妇人称呼“大婶”,要求移开车子。妇人深觉受辱,到警局告他公然侮辱。男子29日受讯后遭函送法办。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警方表示,被告王姓男子与邻居陈姓已婚妇人(三十五岁)常为停车问题争吵;本月初,王某看到妇人的汽车又挡住他家大门口,于是去找妇人,当着其他邻居的面说:“大婶!麻烦你把车移过去一点。”妇人气愤不已,跑到警局控告。
妇人向警方表示,在她认知中,“大婶”指的是年纪五六十岁的“乡下土包子”,但她大学毕业,年纪也才三十多岁,王某的称呼让她感到严重受辱。
警方日前传唤王某到案,王某向警方说:“大婶只是随口说出的称呼,就像叔叔、伯伯一样,我如果要侮辱她,就直接对她骂脏话。”但警方讯后仍依公然侮辱罪嫌将王某送法办。
对于公然称三十五岁的妇女“大婶”是否成罪,岛内法界看法不一。一名郭姓律师说,“大婶”这个称谓在客观认知上,无明显贬低意味,若王某无故意要侮辱妇人,构成公然侮辱罪嫌的可能性不大。
但另一名吴姓律师则说,假如妇人能够阐明“大婶”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解读和认知,是指年纪五六十岁的“乡下土包子”,含有辱人的意涵,就像平凡的“小强”两字经由影星周星驰的电影衍生而成代表“蟑螂”的负面意思,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