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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住酒店18小时按1天半收费 状告酒店被驳

发布日期: 2008-12-31  //www.110.com  

  旅客刘女士晚上10时入住宾馆,次日下午4时退房,入住18小时却被酒店按一天半的标准收费,原因是她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刘女士认为,宾馆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于是将江西省南昌市某酒店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返还多收的209元房费。近日,西湖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江西省首起挑战“12点退房”诉讼案。

  刘娟诉称,她入住时间总共才18个小时,而酒店却强收一天半的房费计627元,多收了209元。酒店的结算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显然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多收的房款应退回。

  被告南昌市某酒店辩称,酒店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刘娟入住时,已要求其填写了《中宾住宿登记单》,登记单中已明确注明并提醒客人注意“退房时间是中午12:00”,刘娟也在旅客签名栏中签字予以认可。而且在登记单的宾客需知上业已注明“酒店退房时间为中午12点,若需延时请与前台联系。”因此,刘娟对退房时间是中午12点作为住宿费结算点的约定是明知的。酒店是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确定以中午12点作为退房时间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娟入住被告酒店时,就与被告签订了《中宾住宿登记单》,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虽原告称是格式条款,但被告履行了事先明示义务,且无法定无效事由,应为有效格式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约履行。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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