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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在母亲怀抱中被飞来扣件砸伤 获赔54万

发布日期: 2009-01-03  //www.110.com  
         拇指粗细的扣件飞进阳台,正中在母亲怀抱中熟睡的三个月大的婴儿导致三级伤残。婴儿的父亲认为,砸中宝宝头部的扣件,是从对面的工地上飞来的,遂以宝宝作为原告,将承建该工程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552947.9元(本报曾作连续报道)。12月29日,宝宝的父亲罗宣勇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1岁小宝宝罗森胜诉,被告方——工地施工方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548873.9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致伤小罗森的物件是其建筑工地所用的钢模扣件,对原告方所作的相关鉴定及支出的费用的真实性也表示认可,但认为其作业建筑物第10层与原告受伤的地点水平距离46.41米,夹角35度,斜长距离56米,即使有物品掉落,也只能落在半径4米的范围内。同时,贵阳市南明区建筑施工管理站、贵阳市南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认为被告在建工程的材料不可能落到事故发生的位置。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南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森被高空坠落物件致伤,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该类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原告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被告的物件所致,就能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也不能简单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而两份书面“情况说明”,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两份“情况说明”并不影响对该案的损害事实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定,原告所受损害是被告在建房屋上的物件脱落所致,被告是在建房屋的承建者,应对物件脱落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森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等费用共计5488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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