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今天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忻州市政协副主席李毅有期徒刑六年。李毅的司机李志富包庇罪成立,但因其包庇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罪表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11日上午,在二河线高速公路701KM+300M处,被告人李毅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变更车道时车辆失控,与左侧彭乐祥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发生碰撞,导致越野车侧翻于对向左侧车道。该事故造成乘车人金银焕、王蓉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员彭乐祥受轻伤。2008年12月27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重大交通肇事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和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毅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司机被告人李志富顶替其承担肇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鉴定检验报告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毅交通肇事的原因、经过及造成的后果,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毅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对于庭审中被害人王蓉的家属何青及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彭乐祥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关于李毅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