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被控内幕交易案,被称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检察机关指控他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经过前两次的庭审后,将于今天在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此前董正青等三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集体翻供,在业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也给本案的最终判决增添了不确定性,业内人士称判决结果或许会参考“杭萧钢构案”。
指控:
给亲友内幕信息获利5000万
据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5月,董正青利用自己作为广发证券总裁,主导借壳上市的工作之便,将广发证券即将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董德伟遂在此期间投入7000余万元,购入数百万股延边公路,并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买进和卖出,共获利5000余万元,随后通过提现和转账的方式提取本金及获利共计1亿余元。
同时,董正青还把内幕信息透露给同学——中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赵书亚。赵书亚于2006年5月12日及5月15日,共投入210余万元,购入49万余股延边公路。5月底,赵书亚卖出30余万股,获利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三被告曾集体当庭翻供
去年7月18日及8月1日,董正青等3被告在天河区法院两次过堂,均否认检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集体当庭翻供,并称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有逼供和诱供行为,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与其个人的本意不符。
董正青称,当时在笔录上签字的原因是他被告知这样做有利于“广发顺利借壳”。他说:“侦查机关在我家中搜出一本书证,内容涉及广发证券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侦查人员就此威胁我称,警方调动大量人员调查数月,该案一定要有一个‘出口’,如果本人不认罪,会殃及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将万劫不复”。
法官当庭讯问董正青有关该书证内容,董正青先以该书证对广发证券关系重大为由拒绝透露,在法官的追问下又称,侦查机关搜获的该书证表明,广发证券在股权变动过程中的股东是虚假的。
赵书亚也当庭翻供,称他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上签字是因为受到了威胁。
预测:
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可判10年
按照现行刑法180条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8年3月,浙江杭萧钢构案终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被追缴,二人还分别被处4037万元罚金,该案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董正青案是继杭萧钢构案后,又一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两案类似,有比照性。如果法院认定董正青3人的犯罪属实,对于该案可能面对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参考杭萧钢构案。
董正青其人
董正青生于1963年,湖北潜江人。曾在暨南大学金融系教书,还担任过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经理。
1993年3月进入广发,2003年12月成为广发证券总裁、副董事长。2004年曾率广发证券击退了来自中信证券的收购,并以员工持股的“吉富模式”继续试探广发证券私有化之路,最终未能成功。
2006年2月,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通报批评,指出董正青在没有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他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受让了广发证券的股权。自此,董正青深陷调查。
2007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再度传出消息,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过程中,董正青被怀疑涉嫌内幕交易。2007年6月1日,董正青迫于压力提出辞职。
2007年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