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日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状告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美廉美超市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音著协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
据音著协方面介绍,该组织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2008年4月,音著协申请由公证处人员在美廉美超市对该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其中包含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
音著协认为,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因此,音著协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廉美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权利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本案中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