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的一个下午,童来福的亲戚带着食物来到位于嘉定区江桥镇的一所敬老院看望童,没想到,在进食时童被食物噎住,护理人员立刻来到现场对童进行施救,但未见效,不久童死亡。后确认童系因窒息导致死亡。
庭上,死者家属认为童来福及其妻与敬老院签有入住协议,敬老院有义务妥善照顾童的日常饮食起居,当童被食物噎住后,及时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是敬老院的义务,而不应擅自决定放弃救治。敬老院辩称,食物是死者亲戚带来的,危险发生后,护理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施救,在未见效的情况下,即征询该亲戚的意见,其表示人已经不行不用拨打120,因此,敬老院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不应赔偿。
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解释说明和耐心疏导后,敬老院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敬老院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