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雇人杀害9岁亲生儿子
36岁的李盈芳,曾是中国农业银行澄城县支行职工。1997年,和前夫曹亚军结婚生子曹一凡。2002年冬天,前夫不幸死亡,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她和婆婆签订协议共同抚养,婆婆负责曹一凡的日常生活,她有权探视及短期照管。
2004年李盈芳与侯某再婚并两次怀孕,却被丈夫前妻韩某告发违反政策而流产。
2006年,丈夫的女儿春春(化名)以不上学为由,威胁父亲与李盈芳离婚,不准二人再生孩子。李盈芳产生报复的念头,出资7万元雇王瑞杰杀春春。11月23日,王瑞杰藏在春春家门口,趁其上学出门时抓住其衣服,准备实施杀害遭到反抗,只得逃离现场。
李盈芳得知杀人未遂后,产生杀死亲生儿子的想法,以便让曹、韩两家互相猜疑,排除再次生育的障碍。李盈芳从家中找了条布带,王瑞杰驾驶租来的车辆,11月24日下午4时到澄城县百货公司,李盈芳将曹一凡骗上车,王将其拉至罗家洼乡公路,李盈芳借故离开后,王瑞杰将孩子勒死,抛尸于庄头乡曹庄村公路旁。同年11月27日,两人被当地警方刑拘。
认为有癔症一审判死缓
2007年12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盈芳、王瑞杰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分析鉴定,认定李盈芳既往表现基本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第二次流产后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注:指在强烈心理因素影响下出现的幻觉,幻觉内容与心理因素有密切联系),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瑞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凡的奶奶经济损失45000元。
宣判后,王瑞杰上诉提出,判决认定勒死受害人证据不足。而曹的奶奶提出,量刑太轻。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对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鉴定书对李盈芳的鉴定结论断章取义。王瑞杰否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依法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曹一凡的亲人而言,最终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有点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对曹一凡非常好,像正常母亲那样疼爱着自己的儿子,丈夫去世后她的性情大变,慢慢地对曹一凡的感情越来越淡了。”曹一凡的姑父说,后来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触。
二审认定作案时与癔症无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近日,省高院认为,李盈芳为达到生育目的,伙同王瑞杰预谋实施杀人,杀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瑞杰不但参与预谋并直接实施杀人,系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盈芳为报复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碍,出资雇用他人两次实施杀人,并杀死亲生儿子。
虽然李盈芳被鉴定为患有癔症、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但作案时与癔症和抑郁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作案时,李盈芳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维持对王瑞杰的原判,撤销对李盈芳的原判,终审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损失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