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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雇佣近百人持枪抢劫原矿石获刑

发布日期: 2009-01-19  //www.110.com  

  为了抢劫原矿石盗卖赚钱,一个犯罪团伙雇佣近百人的背工队伍,装备着猎枪、长刀及自制爆炸物,浩浩荡荡开进了个旧市的一个锡矿生产区。通过采用爆炸和开枪射击等极度危险的手段,终于成功抢走大批锡矿石,并指挥背工队伍背走贩卖。

  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大抢劫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团伙四名罪犯获刑。

  百人大军浩浩荡荡抢矿石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金利、赵庆福、钟宾、包崇在密谋对个旧当地的一家锡矿实施抢劫,不抢现金或其他任何财物,而是专门抢锡矿的原矿石。考虑到矿石体积大而且沉重,搬运困难,他们雇佣了近百人的背工队伍, 并提前告诉他们,随时整装待命。

  当年6月15日深夜21时许,邓金利、赵庆福、钟宾、包崇在伙同吴仕宇、崔同欢(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天雷”(一种自制爆炸物)、猎枪、长刀等工具,率领着近百背工大军,向市内黄茅山化工厂红旗坑采矿一区“2-517”源头处进发。到了目的地,他们对上夜班的工人进行殴打、威胁,当有其他人员来救援时,他们甚至扔掷了威力不凡的“天雷”,还用猎枪进行射击。最后,他们抢到并打包装好该采区锡原矿48袋,趁着夜色运离了现场。

  不久,邓金利、赵庆福、钟宾、包崇在等人将其中20余袋锡原矿销赃给了商人雷某,获利人民币17000元,已分赃挥霍。

  检察机关依法增加遗漏主犯

  案件破获后,邓金利等三人被依法逮捕并移交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却发现,另一案犯包崇在虽是自动自首归案的,但公安机关却没有对此人采取强制措施,更没有将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此人的行为同样也已涉嫌抢劫罪,遂向办案公安机关提出,对此人依法逮捕并追诉。

  个旧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后,认定被告人邓金利是主犯,以抢劫罪判处邓金利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认定被告人包崇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对被告人赵庆福、钟宾处以六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抗诉后两主犯均被加刑

  对于这个一审判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立即表示异议。据经办检察员称:本案被告人包崇在参与了共谋、购买作案工具、销赃、分赃等行为,此人在本案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金利是主犯,被告人包崇在是从犯,属于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另外,本案是共同犯罪,具有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两个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邓金利是本案主犯,量刑幅度应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之间,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邓金利量刑偏轻;被告人包崇在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是本案主犯,量刑幅度也应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之间处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并得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抗诉理由,依法分别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邓金利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包崇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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