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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非法获利13万获刑5年

发布日期: 2009-01-19  //www.110.com  

  由琼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石化海南公司琼中销售部原经理王文、吴钟学一案,日前由海南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琼中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文、吴钟学犯诈骗罪的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文、吴钟学犯职务侵占罪。

  案由

  两被告虚构承包者获利13万

  经查,2000年,国营阳江农场加油站被中石化海南公司列入收购范围。王文(中石化海南公司琼中销售部原经理)、吴钟学(包工头)和方敏(中石化海南公司发展终端科科长,另案处理)一起商议以150万元的收购价上报中石化海南公司准备收购阳江农场加油站,同时让吴钟学以琼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充当阳江农场加油站的原承包人。

  中石化海南公司经讨论后同意以150万元的价格收购阳江农场加油站。王文利用担任中石化海南公司琼中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与阳江农场商谈确定收购价格为132万元,且于2000年12月6日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中石化海南公司证明琼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阳江农场加油站的原承包人。中石化海南公司与琼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0年12月7日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虚构的原承包者吴钟学18万元。两份协议签订后,中石化海南公司转款132万元给阳江农场,此外分两次把18万元转到琼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帐户。王文分得3.5万元,吴钟学分得14.5万元,之后两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法院认定两人共骗取补偿款为12.9578万元。

  判决

  二审认定被告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7年12月5日,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文、吴钟学涉嫌贪污罪依法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开庭审理后,该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文、吴钟学虚构事实骗取了中石化海南公司财物,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文有期徒刑四年,吴钟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琼中县检察院接到判决后,依法审查后认为琼中县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文、吴钟学定罪量刑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属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该院的抗诉理由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并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改判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文系中石化海南公司琼中销售部主任,协助办理该公司收购阳江农场加油站事宜,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身特殊身份和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吴钟学合谋,骗取中石化海南公司额外支付的承包者补偿款12.9578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文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吴钟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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