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经营了10年的老餐馆,因污染超标被西山区环保局责令停业。餐馆随后将西山区环保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西山区环保局局长戚自良出庭应诉。
环保局叫停10年老店
旺旺园饭店位于昆明市后新街,该店从1999年2月成立至今已有10年,然而,在家在昆明算得上是小有名气的餐厅目前却因污染超标而面临停业!
旺旺园饭店的老板叫李聪义。他说,1999年2月,他投资约48万余元开了旺旺园饭店。10年来他一直都遵章守法,生意也越来越火红。可2008年以来,西山环保局多次以各种理由责令他停业,为此,他花了不少资金对餐厅作了多次环保设施的增加和整改,并收到明显效果。不想,西山区环保局于去年8月1日竟对旺旺园饭店以一二个单项指标的轻微超标、以及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为由,对其进行停业处罚。
李聪义说,2008年9月25日,他不服环保局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维持了西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此,李聪义认为,环保局以极个别投诉人的不实投诉及违法的处罚依据,对其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处罚,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此外,对其进行的处罚“早已过了处罚时效;“环保局显然违反了法定的处罚原则”。
去年11月,李聪义将西山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对旺旺园饭店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昨天上午,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由于西山区环保局局长戚自良亲自出庭应诉,使得本案成为2009年昆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第一案。
针对旺旺园饭店的起诉,西山区环保局认为,旺旺园因污染扰民已被投诉多次,2008年4月2日被西山区环保局立案调查,经核实确实存在污染扰民。2008年4月9日西山区环境监测站的检验报告显示,饭店外排废水CODcr(采用重铬酸钾(K2Cr2O7)作为氧化剂测定出的化学耗氧量表示为CODcr)超标,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停止餐饮经营,应旺旺园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依法进行了听证,给予该饭店1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然而2008年7月4日再次对饭店外排废水和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CODcr和厂界噪声仍然超标,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西山环保局再次举行了听证会,由于旺旺园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为此依法按程序下达处罚决定,责令旺旺园饭店停止餐饮经营,“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原被告针锋相对
餐馆老板李聪义认为,环保排放的五项标准,其餐馆四项都达标了,只有一项未达标,已经做得很好了,可环保局却以此责令其停业,全市那么多餐馆,如果较真,可以说全市没有一家餐馆是达标的,可环保就只抓住他不放,处罚显失公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都未被处罚,行政机关就不能再进行处罚了。自己的餐馆已开了10年,早过了处罚时效。环保局说他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可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很多程序他都闹不清楚,“你们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难道只有我们提出申请你们才来,你们就不能主动通知一声?”
李聪义还说,西山区环境监测站的检验报告是假的,其餐馆并存在超标的情况!
环保局长戚自良反驳说,西山区环境监测站是经国家认证的合法监测机构,它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能你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个别指标超标不能认定为超标,实际上只要有一项超标都是超标。”
李聪义接着说,法律规定单项超标,只要有一项超标即为超标,而且你的餐馆CODcr超标一倍多,这已不再是简单的超标问题,CODcr超标会耗费氧气,进入水体中会溶解氧,与具有氧化性质的物质发生反应,如果水体中缺氧整个水体生物都会受到影响,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正是考虑到你是老餐饮企业,所以我们给过你机会,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结果你仍没有完成整改达到要求,所以你要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且你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作过承诺,如果发生污染扰民就无条件搬走。”
李聪义最后说,该根据监察和举报加强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只要发现,就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保护滇池,昆明市政府明确提出进入城市管网的企业,包括餐饮业在内,都要达到相关标准。该局在工作中一直加强这块的监管,如果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放的违法行为都将会依法查处。餐馆的违法行为是个继续状态,因为它的排污行为是个持续状态,直到今天它仍在经营,它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终了,一直在继续,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不存在超越诉讼时限的问题。在李聪义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已明显写明“试运营3个月内须向环保局申请环境监测和验收手续,方能投入正式运行”,但李聪义一直未向环保局申请验收。至于行政机关为何不直接主动验收的问题,因为环保局每年验收的单位非常多,反过来说,一个企业单位进行行政审批时,在达到了相关规定的要求后,应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管理部门也才知道。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