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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副队长定点维修吃回扣 辩称以为是行规

发布日期: 2009-01-21  //www.110.com  

  作为公司车队的副队长,除了拿单位的工资外,把车辆维修的业务固定交给一家维修厂,却还能每月从中拿到维修款中约10%的回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小额配送车队副队长赵某因此被控受贿罪,昨日在越秀区法院过堂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于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小额配送车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车队车辆一定点维修公司的财物9万多元,其本人分得4万多元,约为一半。

  辩称以为行规所以笑纳

  赵某对指控事实并无异议,其供述:车辆维修的业务原来是由一名姓林的同事负责的,自己虽为副队长,但车辆维修的业务并不属于他管。2005年8月的一天,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的同事林某突然给了他1千元左右,说是维修厂的老板给的,自己当时没有多想,以为就是行规,于是“笑纳”了。自此,差不多每个月都能拿到这样的好处。2007年4月,赵某亲自负责车队车辆的安全维修,而林某改任调度员。但是汽车维修公司的老板仍然按时把好处交给赵某,赵某没有忘记关照同事,每一次都会把钱分一半给林某。

  行贿的维修厂的厂长黎某证实,每个月给林某或赵某的“回扣”是以维修款的10%来计算的。2007年,由于维修的材料费上涨,而赵某又提出要降低维修费,此后,“回扣”的计算方法就改为是维修款中人工费的10%,而不计维修的材料费。至案发时为止,赵某共从“回扣费”中获利4万多元。

  称不懂法收了不该收的钱

  赵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罪名不应为受贿罪而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提出,中石化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但不是国有全资公司,因此赵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案亦不应该由检察院侦查,而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而赵某则表示,由于不懂法,收了不该收的钱,十分后悔,希望能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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