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还是婴儿的王某因病住院,不料在住院期间他的鼻子和面部被野猫咬伤毁容。23年过去了,经历了4次手术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怀柔区第一医院告到怀柔法院,要求医院支付他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58725元,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原告王某起诉称,1986年3月,他刚出生50多天就因病住进怀柔区第一医院儿科病房。因为医院明确规定不许家属陪护病人,所以夜间他没有家长陪护。当月22日凌晨4时,王某突然被野猫咬伤鼻子和面部。事发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医院认可造成了本次人身伤害,并约定于王某长大后适时进行鼻部矫正,医院负担手术矫正费及相关交通费,术后由医院出具治愈结果证明后,医院不再负担费用。
王某成年后,先后于2006年至2008年3月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4次鼻部矫正手术。他起诉称,矫正手术需从耳部和头顶取骨,所以他承受了极大的痛苦。20年来,他一直饱受他人的冷嘲热讽,至今尚未婚配。由于手术请假时间过长,他也失去了一份较好的工作。由于多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他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而且限于目前该医疗领域的水平限制,即使再过十几年也不能保证他的治疗终结,所以要求被告医院负担他后续治疗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所负担的医疗费用已在1986年的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经由公证机关公证,双方应依约履行,医院不愿负担约定之外的精神赔偿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