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河大桥涉嫌违规收费引发“民告官”。市民诉省物价局、第三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物价行政许可”案今天上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原被告三方围绕此案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辩论。
去年3月28日,市民郑兆刚从黄河北返回市区通过济南黄河大桥时,被山东高速股份所设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10元。因收费站未能出示收费依据,郑兆刚以山东高速股份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山东高速股份持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这起民事官司最后以郑兆刚两次败诉告终。
随后,郑兆刚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物价局违规向山东高速股份颁发收费许可证,让山东高速股份以此“合法”收取原告道路通行费。于是,2008年12月29日将山东省物价局列为被告,山东高速股份作为第三人,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9点,法院行政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三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未亲自出庭,由代理人代为参与审理。
原告郑兆刚的代理律师、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吉泉认为,被告山东省物价局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向山东高速股份颁发收费许可证,让第三人得以向原告收取通行费,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因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在诉第三人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中败诉,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3700002206号收费许可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郑兆刚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在当事三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答辩意见后,围绕此案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郑兆刚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展开了辩论。
三方质证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待庭后审议结束,再通知是否需要继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