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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不堪同龄人虐打坠楼受重伤 施暴者获刑

发布日期: 2009-03-23  //www.110.com  

  仅仅因为微不足道的琐事,三名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的少女竟然对少女郑某殴打、虐待,导致郑某从四楼坠落摔成重伤。浙江平阳法院日前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少女坠楼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5月15日2时多,15岁的少女郑某全身赤裸从平阳县水头镇鸿雁宾馆四楼坠落。3名少女随即从宾馆出来,将她抬上三轮车送至医院。经抢救,郑某保住了性命,但摔成重伤,且坠楼前身上有多处条状伤。

  原来,2008年5月14日晚,少女周某与被害人郑某上网聊天,可是郑某却不回信息,周某气愤之下,便向朋友温某、黄某提议殴打郑某,温、黄二人表示同意。当晚9时许,周某、温某、黄某来到平阳县水头镇“恒盛宾馆”,找到郑某,以其欺骗自己等为由,殴打郑某。

  殴打郑某后,周某受到了朋友的责怪,便又迁怒于郑某,次日1时30分许,周某等三人将郑某叫到水头镇“鸿雁宾馆”四楼409房间进行殴打,并强令郑某脱光衣裤,用手机拍摄裸照。2时30分许,郑某因不堪忍受及害怕继续受到三人的殴打和折磨,趁隙爬窗想进行呼救,却不慎坠楼,摔成了重伤。

  案发之后,周某、温某、黄某到平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北港中队投案。但是当被害人郑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之后,该中队通知三人接受审查时,周某、温某却拒不到案。2008年2月2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温某、黄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为逃避继续受伤害而摔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温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由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判决三少女的监护人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378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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