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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劫匪将1名女子打成植物人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 2009-03-23  //www.110.com  

  曾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千某,出狱后窜至大连多次持刀抢劫,并以佩戴黄金首饰的女性为主要作案对象。千某作案手段十分凶残,在被抓前最后一次作案过程中,他用铁锤猛击一名女子的头部,将这名女士打成植物人。近日,千某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赔偿被害人80余万元。

  两次被判刑出狱后“重操旧业”

  今年32岁的千某是吉林省安图县人,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千某出狱后来到了大连,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没有正当职业,千某在2007年出狱后又决定铤而走险抢劫钱财。2007年8月份,在大连火车站附近闲逛的千某,遇见了外地来连的一个小青年,千某在不知道对方姓名的情况下,就和对方预谋抢劫。

  同年8月26日晚9时许,家住大连交通大学附近的陈女士从外面办完事后回家,她没想到早已被千某和同伙盯上了。据陈女士讲,当时她走到四楼楼道处,突然发现后面跟上来了两名男子,陈女士出于警觉便侧身让两名男子先上楼。没想到一名男子上楼后,和另外一名男子将她夹在中间,先上楼的那名男子用手捂住了她的嘴,令一名男子将她的黄金手链拽了下来,陈女士随后和两名男子撕扯起来,并大声喊“有人抢劫”,结果两名男子一起打陈女士,他们见陈女士不肯松手,便使劲将陈女士往三楼拖,最终抢走了陈女士的皮包,包内有6千多元的现金。

  事后,千某将抢来的手链卖了5000多元,并将所有的赃款和同伙平分。抢劫得手后千某得到了甜头,他觉得抢劫黄金首饰来钱快,很容易得手,也很容易销赃。于是他专门购买了一把尖刀,多次持刀作案,专门佩戴黄金首饰的单身女子下手,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他便单独作案数起,并将抢劫获得的赃款全部挥霍。

  用铁锤将被害人打成植物人

  2007年11月19日上午,千某在早市花了6元钱购买了一把长20多厘米的木柄铁锤,准备用来砸水泥墙。千某在走出早市不远,见到一名年轻女子戴了一条金项链,于是他又起了歹心,他将铁锤用绿色塑料袋包裹住,一路尾随这名年轻女士准备实施抢劫。见这名女子上了楼后,千某也跟了上去,正当他准备实施抢劫的时候,突然见楼道里出现了一名男子,千某便没敢动手。随后,千某转身下楼准备离开,走到二楼楼梯拐角处,他看见一名中年女子边上楼边打电话,他看见对方用的手机挺好,于是便想抢劫这名中年女子,他怕抢劫时这名女子呼喊求救,于是这名女子迎面走上来的时候,他用铁锤两次猛击女子头部,将这名女子打倒后,他将锤子扔在了一边,抢走了这名女子的手机、项链、手链等物品。

  随后,千某乘坐101路公交车来到火车站附近,将抢来的首饰卖给了一个复印社的老板,得到了1万多元的赃款。有了钱后,千某出手很大方,他当即便约在洗浴中心工作的女友出来吃饭,而且还专门打车去接女友,随后陪女友逛街买衣服,一上午的时间就花了2千多元。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警方得到重要线索,在一家洗浴中心内将千某抓获。而被千某锤击的中年女子重度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作恶多端一审被判处死刑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千某参与抢劫、抢夺共10起,系累犯,而且到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极刑。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千某锤击致伤的中年女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千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在法庭上,千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千某到案后曾交代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从轻作出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已构成抢劫罪;另外,千某还抢夺公民财物一次,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而千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千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千某赔偿伤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千某不服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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