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此举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52岁的卢先生是奉节人,1975年退伍后回到奉节工作。由于自己在部队因公受伤,他要求奉节县民政局评残。之后,卢先生的伤情被评为三等甲级。卢先生认为评残低了,要求民政部门提升为一等。
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对卢先生要求评残一事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和发送卢先生、区乡党政部门,直至各村民小组,同时还送达卢先生的哥哥,在反映卢先生的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
此举引起卢先生的强烈不满。数次与民政局交涉无果后,卢先生在2002年7月起诉至奉节县法院,请求判令奉节县民政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误工及交通费用等损失4万元,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之处。既然民政局辩称是受上级指令所写,但给上级的报告不应当送至乡村组等基层组织及不相干的人员,其扩大发文范围的作法欠妥。而且,文中有些用词明显不当,甚至偏激,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不相符。但是,民政部门并非以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卢先生的人格或者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侵害卢先生的名誉为目的,法院据此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没有对卢先生构成名誉侵权。
卢先生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卢先生的上诉请求。2006年1月,卢先生向市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认为,奉节县民政局在该《处理意见》内容中,多次使用有损卢先生人格的言词,如“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卢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还有人说卢耍赖,赖得到更赖,赖不到也要赖。”这些言词不仅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明显不相符合,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对卢的形象进行了负面的刻画,客观上给卢本人带来心理压力,使其社会形象受到贬损。
2008年11月,市检察院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市高院裁定市二中院再审。
今年3月底,市二中院最终认定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对卢先生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处奉节县民政局向卢先生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卢先生精神损失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