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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勒索钱财后主动释放人质获轻判

发布日期: 2009-04-08  //www.110.com  

  勒索钱财后主动释放人质,昨日获悉,29岁的汉川男子李敢方被硚口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这是我市首次轻判绑架犯案例。

  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与李敢方的同伙刘文旭(在逃)是同事,刘文旭曾向被告李敢方借款2万元。2008年春节后,刘文旭欲承接土方工程,经王某的妻弟余某介绍,接触一名叫“简明”的人,向其交纳押金8000元。后刘文旭未能接到工程,便向余索要押金。

  2008年5月28日晚,刘文旭以商量解决押金问题为由,约王某见面。刘文旭要求王写下8000元欠条,遭拒绝后,打电话叫来李敢方等人,对王进行殴打,并拖至一度假村拘禁起来。次日上午,这伙人逼迫其家人联系汇款2万元至指定账户,并写下1万元欠条。晚8时许,李敢方及同伙挟王去银行,将2万元取出后将王释放。李敢方从中分赃1万元。

  根据王的报案,警方将李敢方抓获。归案后,李敢方家人向王退还绑架款2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获得通过,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李敢方在非法勒索钱财目的实现后释放被绑架人,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属于修正案指出的“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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