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下跌,买房人执意退房,退房后又向开发商追要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日前,南京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买房人有些得寸进尺的要求:“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一经成立,房价涨跌的风险就由买房人承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买房后跌价父子退房
去年4月,南京市民张氏父子相中了建邺区一处商铺,当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有这样的约定:开发商收到房款后,如果5月10日前不能交付房屋,经买房人催告后90天内仍未交付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契约;开发商应于契约解除后30天内返还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并按总房款的2%支付赔偿金。
签约后,张氏父子掏出200多万元现金支付了房款。可是不久房地产行情突变,开发商宣布这个楼盘连同商铺一起降价。房子没有到手就贬值不少,父子俩急得团团转。为降低损失,他们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契约并退房。开发商第一反应是不同意,然而经不起父子俩的屡次交涉,去年6月,开发商将房款全额退还给他们。
原本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可是在要回房款的次月,父子俩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双倍定金和购房款的利息。
双倍赔偿要求被驳
开发商来到法庭上应诉时,感到非常委屈。“他们父子签约交款后不久就反悔了,要求退房并解除契约。见我们不同意,就带一帮人到公司大吵大闹。我们一让再让,不仅同意解除契约,还原封不动退还了包含定金在内的全额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开发商未能按期及时交付房屋,也只是迟延交付的履约瑕疵,并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双方解除契约后,买房人无证据证明解除契约应归责于开发商,也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氏父子的主张。
父子俩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的解除是应买方要求,由双方协商作出的,不构成一方根本违约。日前,南京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