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贸易公司业务员蔡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司货款41万多元,用于“标会”、买保险和彩票等。近日,鲤城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他有期徒刑7年。
这家贸易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一些超市和食杂店。去年初,公司老板柯某发现,发到周边县市的货,从2007年开始就没有货款打到公司账户。而这些县市正是28岁的晋江人蔡某负责的。老板问起此事时,蔡某就以客户还未付款为由搪塞过去。实际上,客户早已付款,只不过,蔡某把这些钱偷偷放进了自己的口袋,拿去投“标会”、买保险和彩票。还好老板柯某留了心眼,与收货方确认时及时发现,遂向警方报警。蔡某于去年8月25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蔡某共挪用资金近30次,金额高达41.2万多元。
据了解,蔡某在2003年就曾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7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