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宋某在任职某煤矿矿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新泰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单某所送现金13万元,3次共收受新泰市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所送现金4万元,并为其谋取结算货款方面的利益。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收受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所送现金2万元,并为他谋取结算工程款方面的利益。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受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依法从轻处罚。
4月24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19万元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