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一女子冯某受快速致富传销思想的毒害,携女儿离家参加传销不归,丈夫高某多方寻找无果,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金乡县法院依法判决准许高某与冯某离婚。
2005年,家住金乡县的冯某经不住别人劝说,再加上发财心切,开始跟随别人参与传销活动。自从参与传销活动后,冯某跟随传销人员四处活动,且经常在外过夜,很少过问家务事,对承包田更是不管不问,引起丈夫高某的不满,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3月份,冯某携带女儿离家出走继续进行传销活动,高某虽经多方查找未果。无奈,2009年3月,高某只好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高某与冯某婚后育有一女,曾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冯某长期参与传销活动,携女外出不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冯某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冯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高某和冯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