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侯宾是外地来沪打工者,他暂住在同是打工者李某家的隔壁。李某有个女儿晶晶,还未满两周岁,长得活泼可爱。侯宾很喜欢晶晶,时常逗她。侯宾有两个儿子,他渴望有一个女儿,可就怕老婆再生还是儿子,就没准备再生。他一直想,如果晶晶这么漂亮的女孩是他的女儿就好了。
2009年1月8日早上,侯宾休息在家。他看到晶晶一个人在走廊上玩耍,晶晶的妈妈在洗头。侯宾走上前问晶晶吃过早饭没有,晶晶摇摇头。于是,征得晶晶妈妈同意,他就抱着孩子出去买早点。而买了早点后,侯宾根本没回暂住地,而是带着孩子直接跳上了回老家的火车,他决定把晶晶偷偷抱回家收养。晶晶妈妈等到天黑也没见“好心”邻居和女儿回来,随即拨打“110”报警。5天后,警方在侯宾老家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侯宾出于收养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以构成拐骗儿童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