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天红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相关资料办理信用卡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敏将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出售给他人办理信用卡透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7年8月起,肖天红先后利用李女士等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单位资信证明,向多家银行骗领14张信用卡,并用以套取现金和透支。截至2008年8月,共有2.6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
法院同时查明,2007年8月,肖天红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向刘敏购买了唐某等3名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刘敏在明知肖天红购买他人身份资料用于骗领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仍出售他人身份资料牟利,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再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向肖天红出售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肖天红又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将这些资料转卖。
法院认为,肖天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刘敏明知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仍为他人提供身份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