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医药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合约签订后,广告公司从中关村某商户处购买了《中华图片库》光盘,并选取了其中一张含有张女士肖像的照片进行了广告制作。同年,经某医药公司同意后,十余组广告制作完成并陆续使用在公交站台等处。张女士从朋友处得知此事后,以其从未允许和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为由,将照片光盘制作方、广告公司和医药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后医药公司将含有张女士肖像的广告全部撤下。
庭审中,广告公司辨称其是合法购买了具有正式版权的《中华图片库》光盘,并从中选取了图片进行广告制作,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广告使用人则称,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对于是否侵权自己并不知情,如果存在过错也不应由其承担。而《中华图片库》光盘制作发行单位则拿出了张女士签字的权利让渡书,称光盘中的照片得到了张女士的许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图片库》光盘制作发行方使用张女士肖像已得到其本人授权,故其不构成侵权。某广告公司使用盗版《中华图片库》光盘中的图片,既未获得张女士同意,也未得到光盘制作发行方的授权,其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肖像权的侵犯。而医药公司在委托制作广告的过程中,未要求广告公司提供合法使用张女士肖像的相关授权手续,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