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不但不出资医治,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不支付。4月30日,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以遗弃罪对陈某发提起公诉。
现年34岁的顺昌洋口镇某村村民陈某发于1996年12月跟陈某玉结婚,并育有一子。1998年陈某发到广东打工,2002年妻子陈某玉被查出患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在妻子发病初期,陈某发还有带她四处医治,但自2005年开始就拒不支付陈某玉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期间,虽然有洋口镇妇联、司法所出面联系陈某发,要求其履行扶养妻子的义务,但陈某发仍拒不履行。2005年陈某玉和弟弟陈某忠一同去广东东莞找陈某发未果,却得知陈某发已向法院起诉,要与自己离婚。受此刺激,当年3月9日,陈某玉在从广东回顺昌途中跳下火车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残。当年4月29日,经陈某玉起诉,法院判决陈某发应付扶养费13750元给陈某玉。然而,判决生效后,被陈某发仍不执行,拒绝扶养陈某玉。2009年1月22日,陈某发被顺昌县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批准逮捕。
顺昌检察院认为,陈某发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