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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状告学生网上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发布日期: 2009-05-11  //www.110.com  

  校园本是一方净土,教师传道授业,学生求知问学,藉此形成良性互动,以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但是,一场侵权官司却将一所高校搅进了诉讼的漩涡之中。教师不依不饶,誓将官司进行到底;学生则情绪低落,无心向学。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外贸学院教师冯娟(化名)诉胡奇(化名)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胡奇在网络日志上与网友之间的辩论,虽有不当之处,但只是个人看法,并未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

  5月10日,被告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告诉记者,本案是上海首例高校教师诉学生侵犯名誉权案,此案的判决将对今后此类争议起到示范作用。

  两个跆拳道团体间的竞争

  2007年9月,身为上海外贸学院跆拳道社社长,胡奇在纳新活动时遇到了一个意外情况:同一时间竟然有另外一个跆拳道组织也在纳新。

  多方打听下,胡奇才弄明白:原来,校方新组建了一个跆拳道品势队(校队)和兴趣班,由体育部冯娟老师全权管理,聘请上海宁宇博力跆拳道馆的教练出任教练。

  胡奇说:“有些选修冯老师体育课的学生说,冯老师在课上为兴趣班做了宣传,推荐大家去参加,并许诺在体育成绩里加分。”

  “这也太不公平了!”在胡奇和跆拳道社的社友们看来,这个兴趣班的出现无疑影响了跆拳道社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招新人数下降了三成。”

  之后,经过一番调查,胡奇认为兴趣班在管理上“很混乱”。“我和社友们发现,报名培训的学生没有收到任何发票、收据或者上课凭证。”

  去年3月,胡奇和社友们陆续走访学校相关部门“讨说法”。他们向校团委领导求助,被告之无权干涉;他们又向一位副校长联名上书,但也不了了之。

  学生上网写日志被指侵权

  找学校要说法未果后,2008年5月下旬,胡奇在自己的校内网主页上发表了名为《关于我们学校的两个跆拳道团体……》的日志,说明外贸学院跆拳道社与冯老师负责的兴趣班以及校队的区别。

  日志发出后,有兴趣班和校队成员留言评论,抨击胡奇造谣生事,胡奇则在讨论中质疑冯老师招生的“经济账”。

  “你也许觉得冯没有错,但是据我了解,你知道学员的钱去哪里了……”

  “……那冯老师拿回扣是多少,你是不是一定要我说出来?!”

  “我办社团的理念就是大家玩在一起,至于‘培训班’那边……也许人家的目标是称霸全国,也许是搞搞第三产业,也许是……”

  胡奇在帖子里的这些言论,很快便引起了冯娟的关注,不久他便受到了来自学校的压力。

  “一个月后,辅导员来找我,希望我撤帖并向冯老师公开道歉。”胡奇说,“后来我立即删了日志,但是我并没有错,公开道歉不可能。”

  倔强的胡奇坚持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他不知道,一场诉讼正在等着他。

  2008年9月,冯娟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校法学院三年级学生胡奇侵害其名誉权。

  富敏荣律师告诉记者,收到应诉通知后,他曾与冯娟取得联系,希望她能放弃诉讼,不要将校园纠纷扩大化,但被谢绝。之后,富敏荣又先后两次分别致函上海外贸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指出学校毕竟是学生求学之地,希望学校出面动员教师撤诉,避免事态恶化。不过这些努力都没有得到学校方面的回音。

  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9年3月3日,松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指出,被告在其日志中指责原告“搞营销”、“拿回扣”、“搞第三产业”,毫无事实依据,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对此,富敏荣律师表示,原告发帖仅仅是对“不开票”的做法提出疑问,内容属实,没有诽谤诬陷,因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就发票问题,原告解释,“不是没有发票,但都在体育教学部部长手中,领导不给我,我也没办法。”

  胡奇认为,校内网站为个人博客型网站,具有隐私保护系统,并且仅好友才可参看。由于校体育教学部施压和辅导员劝说,很快撤帖,不可能造成冯老师社会评价降低。

  富敏荣律师进一步指出,校方办跆拳道兴趣班本身是违反我国教育部门规定的。

  原告则辩称,兴趣班是校方让其组建并负责管理的,收费办班并非个人行为,是否违规她并不知道。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所提交的网络日志证据未经公证,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证。即使网络日志是真实的,也仅仅是被告在与网友辩论过程中的一些个人看法。同时原告在负责校跆拳道品势队和跆拳道兴趣班期间因成绩突出获得了学校的记功奖励,故原告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实际并未降低。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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