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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肇事者罪名最终由法院决定

发布日期: 2009-05-16  //www.110.com  

 

杭州,事发现场,人们在路边人行横道标志杆上系上了黄丝带。(图/CFP)

广州日报5月16日报道 5月7日,年仅25岁的浙大毕业生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马路时,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飞,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8日凌晨,事件在网上曝光,网友一片大哗,对肇事者及其父母进行“人肉搜索”。

5月8日,杭州市市长蔡奇批示:“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惨剧,市交警支队要很好分析,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违法超速行车。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

5月8日下午,杭州警方根据肇事者供述,称肇事车速度为70码,激起网友一片质疑。

5月8日晚,数千人自发聚集到事发现场,悼念谭卓。

5月9日,肇事者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10日,杭州公安局表示,将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理此案,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判定肇事车辆涉及的超速行驶和车辆改装问题,公安机关已委托浙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

5月14日,事故鉴定报告发布,车速70码结论被推翻,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km/h~101.2km/h范围,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5月15日,杭州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肇事者,并就之前70码的说法致歉。

本报讯(特派杭州记者曾向荣)昨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就“5·7”交通肇事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常务副局长郑贤胜就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就“70码”(即70公里/小时)的说法向公众道歉。郑贤胜说,犯罪嫌疑人胡斌已于当天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肇事者胡斌承担全部责任

郑贤胜首先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的侦办情况。他介绍说,5月7日20时08分许,肇事者胡斌(男,20岁,杭州师范大学体育系学生)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A608Z0)与孔伟伟、袁小波分别驾车到西城广场看电影。在途经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区路段时,胡斌驾驶的车辆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男,25岁,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创业路1号9幢-2,杭州依赛通讯公司员工),造成谭卓死亡。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查明:胡斌有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驶经人行横道时未对行人采取停车或减速让行的措施,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5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对胡斌执行刑事拘留。

郑贤胜说,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

郑贤胜称,杭州市公安局于5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70码”的说法不严谨不妥当

对于引起公众广泛质疑的交警最初认定胡斌车速为“70码”的问题,郑贤胜说:“交警部门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对由此造成的误解,我们表示歉意。”

关于胡斌是否“飙车”的问题,郑贤胜表示,根据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视频资料和鉴定结论,胡斌有严重违法超速行驶的行为。“对城市道路发生的飙车、非法改装车上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将始终坚持依法严管重罚。”郑贤胜说。

当地警方还公布了肇事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视频。另据透露,犯罪嫌疑人胡斌对于“5·7”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受害者家属到目前为止尚未表态。

市委书记:谭卓遇难我有责任

将以“铁腕”从严从快查处

昨日,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在杭州网与浙江在线联合举行的“民主促民生”网络访谈中,回应了网友对“5·7”交通肇事案的关注。

王国平说:“谭卓的不幸遇难,我作为市委书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并且严防此类悲剧在杭州重演。”

王国平表示,杭州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要求执法部门立即开始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飙车、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变动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等装置的行为,严惩不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曾向荣)

警方解释:

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由法院最后定夺

当记者问及为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逮捕胡斌时,郑贤胜解释说:“这主要根据的是现阶段所获取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胡斌到底构成什么犯罪,最终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有律师对记者分析说,检察机关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要看案件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法院也会这么判。(曾向荣)

两罪量刑大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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