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邢某与宁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在宁某原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00年5月生育一子。得知妹妹生了儿子,已经有两个女儿,却一心想要儿子的宁某的姐姐却提出将邢某的儿子送给其领养的要求,遭到宁某的丈夫邢某的拒绝,宁某为此不满,与邢某产生矛盾。
2002年4月,宁某携子离家出走,并擅自做主将刚满两岁的儿子送给其姐宁某某抚养。2004年,邢某曾千里迢迢去宁某的娘家找过宁某,要求将儿子带回新疆自己抚养,但遭到宁某及其家人的反对,邢某只好独自返回新疆。
后邢某多次与宁某家人联系,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但均遭到拒绝。得知儿子已改姓,且寻找宁某无望,邢某向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宁某离婚。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不顾骨肉亲情,擅自将儿子送给其姐抚养,且离家数年,杳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了准予邢某与宁某离婚的判决。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