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省高院指定由新泰法院负责该案的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永等18 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被告人梁永等人,通过打砸、聚众斗殴、替人要账、与人争霸等方式,在滕州逐渐形成以其为首有影响的恶势力,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和无业闲散人员,以其天润宾馆为据点,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实行分级管理。在组织内被告人梁永具有绝对权威,被成员尊称为“三哥”、“三叔”,在组织以外被称为“梁老大”,二号被告人肖枫被称作“军师”。被告人张新、张龙为便于管理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资为手下成员提供集中食宿。为发展组织势力,培养组织骨干,被告人张龙在发展组织成员时考验入伙人员胆识,办“一点红”,即故意骑非机动车撞机动车。并要求组织成员文身,配备健身器材及砍刀、棍棒、铁叉等作案工具,提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其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刀具、棍叉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滕州市城区及多个乡镇,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助威、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违法犯罪所得3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群众正常生活。
被告人梁永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