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4日11时许,某报社员工陈某来到天河区林和西路的广州某公司,自称是某报的记者,并出示了一张采编证。陈某索要的广告费高达15万元,他还拿出一份认刊合同书,承诺只要公司肯做广告,就帮忙解决公司的投诉。由于怀疑陈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冯先生在谈话时偷偷用手机录音,并让秘书报警。最后警察到场将陈某带走调查。
据陈某供述:他曾是一位证券公司经纪人,因行业不景气想转行。后其认识了张某,张某称可以为他办记者证当记者。他没有参加过培训和考核,就从事采访工作。
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