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敢是一名残疾人,住泗洪县曹庙乡。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坐手摇(轮椅)车到街上理发途中,被一个浑身脏兮兮的女子拦住,女子冲着他一直傻笑,一看样子就知道是个愣子(精神病患者)。出于同情,裴敢就把女孩带回自己家中吃饭。到家后,裴敢母亲帮女孩衣服换洗干净,就这样,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了下来。
随后,裴敢向邻居们打听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没有人知道,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让其帮助女孩找到自己家人。派出所采取在周边县市走访、张贴认领启事等方式,寻找智障女的监护人,但一直没有结果,只好又把女孩送回裴家。三四个月后,在邻居们的建议下,裴敢与女孩同居,2008年2月26日生下一个女孩。
后经鉴定:该女孩属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对性行为无实质辨认能力,当受到侵害时,无防卫能力。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裴敢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但他希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理,因为如果他坐牢了,他的“妻子”和女儿就没人照顾,他还希望能够继续照顾“妻子”,即使不能以夫妻名义生活也无所谓。
泗洪法院认为,裴敢明知对方是智障女子、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裴敢起初因该智障女流落路边,出于同情将其带回家中,照料其生活,并没有奸淫的故意,后在邻居建议下与该智障女同居,其目的是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该女尽照顾、抚养责任,属对法律认识上有错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