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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公司副经理受贿为私盐保驾获刑12年

发布日期: 2009-07-25  //www.110.com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吴益丽) 利用先后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盐业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为多名盐贩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181万元。昨日,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夏广海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保驾”私盐收巨款

  据悉,今年5月,夏广海因涉嫌受贿率先出庭受审,揭开了广东盐业系统腐败窝案的冰山一角。此前,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及下属公司至少已有7人涉案。

  被告夏广海,49岁,吉林省辽源市人。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到2002年间,夏广海利用职务便利,向广州盐政多名执法人员“递条子、打招呼”,为“盐商”陈某林、陈某红以及“运输商”谢某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帮助。为此,夏广海分多次收受三人贿赂181万元。具体情节有:

  1999年至2001年,夏广海应盐商陈某林的要求,找到广东省盐业运销集团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另案处理)、广东省盐业运销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另案处理),为陈某林在广州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为此,陈某林分多次以“保护费”的名义贿送给夏广海160万元,夏广海将其中9万元分给姜维彬,将其中11万元分给伍滨。

  数度奉上“保护费”

  1997年底和1998年初,夏广海应盐商陈某红的请托,再度联系负责广州盐政执法的伍滨和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在其“保护”下,陈某红违规贩运的私盐顺利在广州大朗货场装卸,没有被查扣。为此,陈某红奉上“保护费”12万元,夏广海分给伍滨4万元、黄某4万元。2001年,夏广海故技重施,为陈某红的私盐“保驾”,陈再度奉上15万元。

  1998年,夏广海接受运输商谢某秋的请托,向伍滨、姜维彬“打招呼”。这回,二人按照他的要求,大张旗鼓去“查扣私盐”,以此,将广州其他货场的盐贩统统赶到谢某秋所控制的货场内,谢某秋趁机提高盐品的装卸、运输费用。为此,谢送给夏广海2万元。

  退出赃款121万元

  2008年3月18日,夏广海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于此后退出赃款121万元。

  昨日,广州市中院作出判决:夏广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夏广海受贿的违法所得181万元。判决后夏广海表示要上诉。

  夏广海

  职务1998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广东省盐业运销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佛山盐业公司盐政科科长,以及东莞盐业公司副总经理。

  罪名

  为盐贩子提供“保护”,先后收取“保护费”181万元。

  判刑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夏广海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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