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端文,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博士,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海口市龙昆南路,海南某高校教师, 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石端文与妻子尚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尚某搬到某高校宿舍居住,并拿走石端文存有授课资料的部分磁盘,石端文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2月16日上午,石端文因讲授课程需要使用磁盘中存储的资料,便前往某高校宿舍向尚某索要磁盘。为拿回磁盘,石端文一直滞留在尚某处。2月17日凌晨2时许,当石端文再次向尚某索要磁盘时,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在互相拉扯中,石端文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尚某面部、身上连捅十余刀,将尚某捅倒在地。经鉴定,尚某系左面部被单刃刺器作用致左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端文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石端文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端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