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空中客车公司就申请注册了“Airbus”商标,用于生产飞机及部件;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则晚了12年才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被指定用于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虽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业,但空中客车公司认为,永丰公司擅自使用“空中客车”商标,构成侵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认为,两个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迥然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所以裁定永丰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空中客车”商标。空中客车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随后,空中客车公司把商评委告到法院,坚持剥夺永丰公司使用“空中客车”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给出两大驳回诉讼理由。首先,永丰公司注册商标时,“Airbus”商标还并非驰名商标;其次,两个商标的指定商品类别有明显差别,即使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公众也不会混淆两者。(记者高健 通讯员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