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站出站检票时,二人被客运员马某等5人殴打致伤。
被打后,赵先生生活无法自理,他在北京联合大学的特殊教育学习也被迫中断。
为此,二人将北京铁路局和马某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北京铁路局于2009年7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赵先生各项费用10万元。
律师说法
员工打人单位担责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介绍,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