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原副县长受贿被判12年
中国法院网讯 5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999万元。2009年11月1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依法对潼南县原副县长谭新生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谭新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谭新生在先后担任重庆市潼南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及收受现金的方式,多次收受重庆市潼南渝江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青书等11人所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3.999万元。
低价购买门面赚差价
2001年,搞开发的邓某找到谭新生,表示想接下潼南的某工程建设,想请谭新生关照。在谭新生帮助下,邓某顺利报名,还拿下该工程。为感谢谭的照顾,邓将公司开发的门面在市值为2200元/m2的情况下,以800元/平方米的低价,卖给了谭新生。为此,谭“赚取”了该门面的12万余元差价。
为开发商上调容积率获好处
2005年11月,郑某等三人邀请谭新生来到四川省遂宁市一宾馆内,请求谭新生关照其合伙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调增容积率,谭新生表示同意。当天郑某三人即送给谭新生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谭新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三人等合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调增容积率提供了帮助。2006年3月,该房地产项目容积率由2.0调整到了2.63。
另外,谭新生还收受邓某30余万元,李某10万元等多笔贿赂款项,合计财物价值约84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新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9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谭新生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较重罪行,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宣判后,被告人谭新生未就上诉与否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