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9日,在207国道原参驾店收费站,偃师市公安局设卡查车。镇平县男子王建忠驾驶一辆面包车路过时,被拦下。
当时,王建忠将车停在收费站第四通道前方路中间,和乘车人王某等人下车接受检查时,许昌市民肖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从收费站第四通道冲出,将面包车撞翻,将王某当场撞死。
4月20日,偃师市交警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肖某被判刑2年3个月。
事后,王某的家人要求偃师市公安局国家赔偿。认为公安机关查车应当符合《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让车辆靠边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偃师市公安局的做法违法。
偃师市公安局认为,王某死于肖某交通肇事,与民警无关,而且停车地点是王建忠自己选的。偃师市公安局先后支付丧葬费等1.6万元,不同意其他赔偿要求。
今年6月15日,偃师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后,被告上法庭。
漯河市中院审理认为,偃师市公安局在案发地点设卡查车并无不当。但根据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等法律规定,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应确保被检查对象人身安全。
即使停车受查的地点是王建忠自主选择,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也负有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的义务。
所以,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1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