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胡细泉自2002年起至案发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胡涛系胡细泉儿子。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胡细泉与胡涛两父子,由胡细泉利用其担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戴兵、冯龙其、朱建国、陈大亮承揽农业局及下属单位的工程提供帮助,而由胡涛出面收取上述人员所送的现金137万元及价值40.8万元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财物共计价值177.8万元。此外,胡细泉还单独收受唐品龙、陈文博送的现金14万元,为二人谋利。
一审法院认为,胡细泉利用其担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收受他人钱财14万元,伙同胡涛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7.8万元,为他人谋利,二人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涛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