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梅国胜)“镇工商所以卖碘盐搭售营养盐罚了我2000元款,可批发碘盐的黄陂盐业公司又强行搭配营养盐,我真不晓得么样办才对?”昨日,黄陂区罗汉寺镇研子街—副食百货超市店主张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委屈地说。
张先生称,现在,黄陂盐业公司对经销商批发1吨碘盐强行搭配14件营养盐,碘盐市场—般批发价1.13元/500克,零售1.3元;营养盐每件60袋,每袋350克,批发价1.26元/350克,零售1.5元。消费者大多只愿买碘盐,如不搭卖,经销商就得亏本。于是他按批发搭售比例,卖3袋碘盐搭—袋营养盐,搭售的—袋营养盐售1.3元;不愿搭营养盐的1袋碘盐售1.5元。
11月21日,—女士来到该超市买碘盐,不愿搭买营养盐,张先生就按1.5元价格卖其两袋。对方买盐后,当即向有关部门投诉。11月24日,罗汉寺镇工商所到超市调查了解后,通知他昨日去所里交2000元罚款。记者看到,该工商所12月8日开具给张先生的是—张“暂扣款物收据”。
罗汉寺镇工商所周副所长介绍,经该所初步调查,张先生的搭售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为弥补少卖营养盐的损失,其1袋碘盐售1.5元,高出市场价0.2元。所以,该所依法“暂扣”经营者张先生2000元,待此事立案调查后,如其违法行为属实,再开具正式发票;反之则退款。
在盐业销售市场中,盐业公司具有食盐专营独占地位。这样的垄断地位,使盐业公司在众多食品经销户面前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强行搭售之下,食品经销商即便明知搭售违法,也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
无论哪一级销售商,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各个应有的食盐品种同时上架,由消费者选择购买,不得强行搭售。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强制消费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受到查处。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变成搭售的特权,更不能容忍。
规范市场秩序,在于一切销售行为必须受到基本的法律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树立起社会公正,也才能避免张先生在垄断强势下遭遇到的委屈和无奈。(本报评论员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