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 终于有了自己的窝
会计出身的吴女士,大学毕业后在成都打工,2006年9月返回家乡永川。在外漂泊多年,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成了她最大的梦想。回到家乡,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城内物色合适的房子。通过中介,她选中了现在所住的这套住房。
“买卖是和一位叫刘笃新的男子完成的。”吴女士说,刘自称户主的表弟,受表姐阮女士之托全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当时,他出示了房产证、房主户口簿、离婚证以及永川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等材料。
当月24日,双方以13.36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天即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15天后,吴女士拿到了印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终于有了自己的窝,刘女士甭提多高兴了,“有了房子,我和丈夫的‘造人’计划也可以付诸实施。”
吃惊 原房主要我还房子
刘女士买房的钱,一部分是向亲朋借的,还有4万块是按揭。为了还债,她南下珠海打工,房子交给婆婆看管。随后发生的事却让她始料未及。
2007年春节,回永川过年的她突然接到原房主阮女士的电话。阮女士表示,房屋的买卖并未得到她的授权,是她的朋友赵某找人冒名办理的委托书,又私拿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卖房,这套房子应该还给她。
刘女士非常吃惊,但她认为,房产证已换成自己的名字,这证明交易是符合规定的。
苦闷 工作生活全部打乱
2007年5月,阮女士以委托书系伪造为名,向法院起诉。吴女士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连忙从珠海赶回来应诉。
“打这场官司,前后花了两年多时间。”她说,为了应付官司,她在珠海的工作断断续续,两年换了五六个单位,请律师、自己的交通费等也花去了2万多元。
今年11月16日,永川区法院判定,因公证书存在瑕疵,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吴女士应将房产返还给阮女士。
花一生的积蓄买的这套房,钱花了,房子却没了。吴女士说:“我怎么也想不明白,经过公证处、房管局、银行等多个部门审核过的买卖手续,为何到头来却全都不作数了。”
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表示,对于新开发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存在更多的风险,更应引起买房人的注意。
记者 程洪川
提防二手房8大陷阱
二手房的水究竟有多深?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有何应对诀窍?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总结了二手房买卖中的几个陷阱:
1、“卖房者”非房主。
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2、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
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
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对策:“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6、交易的二手房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对策: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屋性质。
7、卖房者未将房屋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策:购房人如发现该二手房已出租,应要求卖房者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8、原房主欠缴气、水、电、闭路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
对策:买房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