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月5日电 (付美斌 黄叶华)海口男子周某某4年前多次向郑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未果,遂用自制遥控炸药包报复郑某某,致郑小某、郑母、张某及现场群众等14人不同程度受损伤。日前,被告人周某某犯爆炸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受害人郑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因在广东省汕头市投资养鱼一事与郑某某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周某某多次向郑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未果,遂产生报复郑某某的念头。
2004年1月、10月,周某某伙同李杰(已判刑)一起两次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别购买了20条硝酸炸药、10条硝酸炸药。周某某将该30条硝酸炸药带回家,伺机用于报复郑某某。
2005年3月9日,周某某伙同李某携带由周某某用硝酸炸药制作成的一个装有自制遥控引爆装置的炸药包裹到海口市海秀汽车总站西站路口,由李某叫一辆出租车并委托司机张某将该包裹送到海口市海秀路郑某某家人经营的某文具店交给店主。张某接过李杰交给的包裹、一张写有金某文具店地址的纸条和10元车费后,开车将该包裹送到金某文具店,周某某则开摩托车到金某文具店对面观察。张某将包裹交给郑某某的妻子许某某,许某某经打电话确认家人无人送东西后拒收。周清文见张某将包裹拿到店门外两米处放下时,便按遥控器引爆了炸药包,造成在现场的郑小某、郑母、张某及周边群众等14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小某的损伤为重伤(损伤程度七级),被害人张某等6人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孙某等人损伤为轻微伤。
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爆炸被批准逮捕,2008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检查院执行逮捕。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当日,周某某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