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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者致病人死亡获刑11年赔偿49万

发布日期: 2010-01-14  //www.110.com  
本报讯 为获取利益擅自为感冒的人看病,不料药物过敏致人死亡。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9万余元。

  王某于2006年6月自老家河南来张家港,2009年2月以来,王某自恃早年曾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有过一些医疗常识,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处非法行医。2009年4月,王某对感冒发热患者许某进行输液治疗,后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许某死亡,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燕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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