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主任受贿落马
林某与徐某相识于1996年,当时,林某在某部队农场当场长助理,徐某经常到农场钓鱼打牌,并认识了林某。之后,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徐某的女儿上学、找工作,都得到过林某的帮助;林某家的一些维修事务等小问题,从事装修行业的徐某也常常帮忙。
1998年,林某转业到南京某高校任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7月被抽调到该高校新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担任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别。
2007年,林某这个办公室主任当到了头。这年年底,他被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带走调查,其在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投标中,为徐某提供帮助,并收取徐某贿赂的事情也被揭露了出来。
2005年春节前后,徐某找到林某,提出要林某为其参加新校区建设投标提供帮助。在林某的帮助下,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承建了某高校新校区学生宿舍楼一期建设的部分工程,中标价2000多万。
为了感谢林某,2005年四五月间,徐某按照中标价的百分之一,先后两次从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提取现金送给林某。在被调查的过程中,被林某视为无话不谈的好友的徐某,对检方表现得也很“坦率”,将林某怎么为他打招呼,怎么收钱的事情全抖了出来。
行贿人要受贿人还24万
在对林某受贿金额的审查中,还涉及到他和徐某的两笔经济往来。一笔是徐某对林某家房子的装修,一笔是徐某过户给林某儿子的轿车。对于这两笔往来,林某称不是受贿,因为装潢还没决算,车辆是正常买卖,钱都还没付,检察院因此没有认定为受贿。最终,检方认定林某的受贿数额为15万元。随后,林某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5千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林某受贿数额中有5万元证据不足。在去年4月的终审判决中,林某受贿数额被改成了10万,刑期则变成了10年。
终审宣判后,林某被解送到镇江某监狱服刑。然而才服刑两个多月,林某再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林某大感诧异,自己已经坐牢了,怎么又会吃官司呢?拿到传票一看,原告居然是徐某。徐某在诉状中说,轿车和装潢的钱林某都没付,轿车钱是10万,装潢的钱经过决算是14万多,加起来一共24万多。“这也算是一桩奇闻了,受贿人都坐大牢了,还被行贿人告,确实挺罕见的,”办案法官说。
受贿人说有人对他诱供逼供
法官随后调取到了林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写给检察机关的两份说明。一份是“关于购买汽车的自述”,自述中,林某明明白白写着想买徐某的车,10万元钱没有付。另一份是“关于装修情况的问题说明”,在说明中,林某也明明白白写着装修是徐某先垫款,待决算后再付款给徐某。从形式上来看,以上这些证据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似乎足以证明这两笔钱是林某和徐某的正常经济往来。但事实到底如何呢?
实际上,不管林某承认与否,结果都不是太好:不承认就意味着这些钱是受贿,刑期搞不好要加重;承认则意味着要赔钱给对方。林某当然坚决不承认这些钱是受贿。但也不认为自己应该付钱给徐某。林某在监狱里给法官写来了声泪俱下的答辩状,除了表达悲愤之外,还给出了一些让人吃惊的说法。他说,当初之所以那样写,是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他实施诱供、逼供的结果,说是这样就可以认定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而不是受贿。现在看来,是有关办案工作人员为了和徐某合谋陷害自己而做的铺垫,正是因为有了这两份情况说明,徐某才敢明目张胆地到法院起诉要钱。
慎重起见,法官又驱车来到镇江监狱,对林某做了调查笔录。林某告诉法官,2007年初,徐某准备和老婆离婚,和女友宋某结婚,因此大规模转移财产,想把车子过户到他名下。虽然他不同意这么做,但2007年9月某日,徐某还是自行将车子过户给了林某儿子。至于装潢的钱,林某认为更是无稽之谈。林某说,2006年2月份,他将家里装修包给徐某,说好什么都在内5万元,大件材料全是自己买。2006年4月底,他取了5万元,在装修现场交给了徐某,但当时没让徐某写收条,因为他和徐某关系非常好,平常的经济往来从来都没有手续。“当初向我行贿要我帮忙的也是他,现在过河拆桥落井下石的还是他,这个人真是没有良心”,林某请求法庭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贿人给行贿人15万
林某说的检察院诱供、逼供到底存不存在呢?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终审判决书里进行过认定:并无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对林某实施了逼供、诱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林某能不能提供证据来证实了。在庭审中,林某的老婆赵某并没有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倒是徐某的说法更容易让法官采信。徐某说他根本不存在离婚转移财产一说。林某的妻子赵某主动找上门要求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替老公减少受贿金额。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争执,林某和徐某最终同意调解,这意味着林某承认了车辆买卖和装潢的事实,不管这是否出于内心情愿。法院还查明,徐某欠着林某妹妹一笔钱,徐某愿意冲抵。近日,徐某同意林某付给他15万块钱。“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看,林某是输给了徐某。但从人生的角度看,两人其实都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