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降叉棍案”在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袁正敏把临街的2号楼7号、9号户型3楼以上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像往常一样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时,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落,正好叉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在花掉7万元的医疗费后,袁正敏暂时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凶手”,但每次都空手而归。万般无奈之下,凌勇为妻子聘请律师,把最有可能掉落叉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户型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
昨日上午9时许,离开庭还有1个小时,凌勇和代理律师、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朝万就匆匆赶到法院,伤者袁正敏并没有出庭。
庭审中,胡朝万律师表示,袁正敏原本身体健康,出事前几个月才当上妈妈,而如今经鉴定,她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完全瘫痪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每天至少要吃3种药稳定病情,每周要花去近百元的医药费。
凌勇说,妻子现在只能做简单的动作,如穿衣、吃饭等,一不注意就会头疼头昏。
在下午庭审辩论阶段,凌勇突然拿出了肇事元凶的叉棍叉头,上面还有一小块头盖骨叉着。“我还是希望真正的元凶能站出来,说上一句他就是元凶叉棍的主人,他也会心安的。”不过,所有的被告都否认自己是叉棍的主人。
事发楼3楼是一家叫“凯凯”的宾馆,事发后已换了老板。凯凯宾馆委托了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的李帅、刘勇律师来洗脱“凶手”的嫌疑,“公安机关要求我们窗子不能开多了,所以那个户型的阳台门被床挡着,而且宾馆由专门的洗涤公司负责,不可能有叉棍。”在李帅律师看来,他们的证据非常充分。
“活了这么大把年纪了,还是第一次当什么被告。”76岁的隆素珍老太对袁正敏受伤表示很同情,但觉得自己也很冤枉。
“我当时在上班,有公司的出勤记录。”一被告业主当庭出示了单位开具的证明以证“清白”。“明明不是我家掉的,就算她赢了官司,我也不会赔的。”一业主表示,其他业主纷纷附和。
记者注意到,除了11家住户声称是自己居住外,另外被告的业主几乎都是把房屋租出去了。“要想找人赔,就该去找租赁户,找我们没有用。”许多业主还拿出了租赁合同,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
袁正敏的代理律师胡朝万说,从庭审的情况看,被告方目前最多的说法就是“房子是租出去的”、“事发时没在家”,但以此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举例来说,凶手很可能事先把它放在了阳台,之后在外力的作用下掉下去了。”胡朝万认为,此案的第一责任人应是业主,判决后,如果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租赁户追偿。
庭审三大焦点
1 叉棍是否该楼落下
此前,凌勇表述事发的现场位置是在离超市100米处,这一说法让不少被告业主不能接受。
住户包玉买来卷尺,和几家住户进行了现场丈量,结果表明从超市门口算起到公路边最多也才70米,100米开外肯定到公路外了,所以,这明显不是他们抛下的叉棍。
对此质疑,凌勇表示,他当时没有具体测量过,100米只是一个大概数字而已,不过很多人可以作证,妻子确实是在渝州新城楼下受的伤。
2 高空坠物还是抛物
伤者的代理律师胡朝万表示,根据《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实行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凯凯宾馆的代理律师李帅认为,这是一起高空抛物事件,而非高空坠物事件。高空抛物是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至于高空抛物造成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对待,并不适用举证倒置。
李帅律师称,如果叉棍真是坠落,根据重力加速度原理,3楼和30楼坠落对伤者头部造成的创伤差异应该是非常明显的。现在不加区别地把所有业主告上法庭说不过去。
3 为何只告61家业主
法庭上,一些被告业主称,从理论上说,该栋楼所有业主都逃不了“凶手”嫌疑,“为什么单告我们?”
袁正敏的代理人胡朝万说,最初此案涉及100多户被告,后来将被告范围锁定在渝州新城2号楼3至27层的7号、9号户型的业主,而把该楼6号、11号户型的业主排除,原因是晾衣叉棍从7号、9号户型落下的可能性最高,这样做也是尽量缩小责任范围,不冤枉更多的人。
胡朝万说,事发地是一片空地,周围除了居民楼、还有商业城、超市等,难道要把这些单位都加入到被告中?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一家之言
如若认定高空抛物 单位证明可免责
昨日,一自称市内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到庭旁听。该教授称,根据《民法通则》,高空坠物事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除非61名被告能够找到证明自己没有掉过叉棍的证据,否则将会承担对伤者袁正敏的赔偿。
该教授称,从庭审的情况来看,一些业主举示出的证据比较充分,如事发时正在单位上班的证明,从证据规则来讲,如果事发时是高空抛物,这就可以证明被告的业主不在现场,就可免除责任。
相关案例
高空坠(抛)物案典型判例
重庆烟缸伤人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广州瓷片伤人案
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落下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的,不算实施共同侵害。由于原告方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深圳玻璃夺命案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