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武进某工厂车间工作有十几年了,一直很顺当。2009年以后,工作的时候,经常被同事刘某打扰,多次提醒刘某,但他就是不改正。同年9月份,不堪其扰的张某,从家里带来了一小药瓶甲胺磷农药,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放进刘某等人经常用的开水瓶中。到晚上,过来接班的刘某拿起开水瓶准备倒水喝。拿掉瓶塞后,一股浓重的农药味扑面而来。感觉不对劲的刘某赶紧报警。很快,警察进厂进行调查。第三天,警察再次进厂作案件调查,张某经一番心理挣扎后投案自首。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