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中,被告“张冠李戴”。本报记者 孙旭阳 摄
本报讯 (记者孙旭阳)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签发了一份被告不明的民事裁定书。依据此裁定,法院冻结了外地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
法院裁定书换身份
这份“(2010)沾下民初字第49号”裁定书落款为1月26日。开头,被告为哈尔滨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正文的案由中,被告却成了哈尔滨天聚源经贸有限公司。裁定结果中,被告又“变回”友联兴公司。
裁定书称,原告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获法院批准,故对友联兴经贸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5万5千元予以冻结。
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证实,银行通知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他们委托律师刘鹏燕到沾化县法院询问,才拿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和法院的裁定书。
起诉状上,被告为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与裁定书上的两个“被告”又不相符。
“究竟谁是被告呢?”刘鹏燕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裁定复议申请,要求解封账户,如原告欲起诉友联兴公司,可另行起诉。
法院要求律师还材料
刘鹏燕的请求遭到拒绝。“法院态度很蛮横,说诉状错了,可以给你换一份呀。”
2月23日,沾化县法院发函“郑重告知”刘鹏燕,称本案被告就是友联兴公司。“2月4日你来我院,在我院工作人员没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了‘原告’欲起诉被告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公司的一份材料”,要求刘鹏燕“五日内务必”将该材料归还。
这让刘鹏燕感到“很搞笑”。“本来是起诉书和裁定书,怎么变成了欲起诉的证据?”更何况,裁定书白纸黑字地写着,友联兴公司是“被告”。
刘鹏燕表示,她不但不会归还上述文书,还将于3月2日向山东省高院投诉此事,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法院拒绝解释
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说,沾化县法院一开始还承认工作失误,但后来就归咎于律师,说律师偷了他们的材料。
该负责人称,该公司从未有过“天聚源”的名称。五六年前,他们与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确有生意往来,但早就货款两清,不清楚该公司为何数年后突然诉讼。在被告是谁都不明确的情况下,还通过了沾化法院的立案审查。
昨日,记者打通该案法官边某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本案的书记员王利也拒绝解释此事,要求记者“跟上级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