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上午,刘某夫妇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暂住房内和老乡蔡某交易,以8:100的价格向蔡某收购假币10万元。这些假币则是蔡某不久前从深圳以更低的价格买来的。然后,刘某夫妇把这10万元假币连同自己之前在另一个老乡那里购买的8万多假币放在一个黑色袋子里藏匿于家中。
没想到卖家蔡某其实早已被海曙警方盯上,当天下午便被抓获归案。随后,刘某夫妇试图与蔡某联系,却发现联系不上,于是感觉事态不妙,叮嘱妹妹阳某将黑色袋子转移。果然,当天晚上刘某夫妇也被警方抓获。
见到哥哥嫂嫂被抓,明知手上的18万钞票是假币,阳某却没有选择投案自首,而是把装着假币的袋子埋到自己暂住房附近的丝瓜地里。纸包不住火,土也掩盖不了假币,案发后,阳某也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曙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夫妇都犯有购买假币罪,刘某还犯了持有假币罪,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蔡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