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系彭某的侄儿媳妇,双方原来的住房相邻,并共用一个堂屋,邻里关系较为融洽。彭某后来将其住房拆走,在公路边建房居住。
2008年4月22日,雷某在原两家共用堂屋的空地上种玉米,彭某认为原堂屋系其所有为由,遂将雷某进出种地的小路拦断,不让在原宅基地里种庄稼,双方为此发生了吵打。雷某在抓打中被彭某致伤,雷某伤后到威信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45元人民币。此纠纷虽经村组调解,但均没有达成协议。尔后雷某便诉到法庭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等
2010年3月2日上午8时40分,威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彭某认为原堂屋系其所有,并辩称自己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争议标的不大,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对原、被告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以乡情、亲情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原告雷某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彭某也自愿当庭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元。一起婶娘打伤侄儿媳妇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单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